《书屋》二〇〇七年第五期

回目录

 

 

 

 

 

税收“三性”再认识

——对《也谈税收》一文的回应

? 李炜光

 





    内容提要:

    此文系李炜光教授的答辩文章,重申了他对传统税收核心概念“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的质疑,并强调当前解决税收问题的主要责任仍在政府。 

 

    内容摘要(全文约4.8千字) 

    程强先生在《书屋》2007年第3期发表《也谈税收》一文(下简称“也谈”),对拙作《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书屋》2006年第12期)作了中肯的批评,思路清晰,语言平和周密,给人以启迪,但“也谈”对税收“三性”问题所阐释的观点却不能为本人完全接受,理由是:

    第一,关于税收“无偿性”问题,“也谈”以《大日本百科事典》中的一个辞条证明“无偿性”的存在,而我的看法是,“无偿性”只是征税过程中的一种表面现象,并不是税收的本质特征。在《物权法》即将实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公民利益多元化的今天,最应该强调的恰恰是税收的“有偿性”。日本人的看法未必就正确,而我的观点未必有错。

    我们知道,政府对赋税的取得,从来都是用“征收”一词来表述的。征收,是一种对所有权的强制性剥夺,也就是说,是国家强制性地将个体财产收为国有,由国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征收虽然是一种行政行为,但引发的是一种民事法律的后果,这就是财产所有权的权属变更。法学界的郭明瑞先生最近撰文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从民事效果上说,征收有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为强制性,即不论所有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将其财产的所有权让渡给国家;其二是有偿性,即国家须向被征收者(郭先生在这里用词为‘财产所有人’,我认为不妥,因为被征收后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更)支付对价,而不是无偿地将财产收为己有。如果国家是无偿地将他人的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就不属于征收,而是属于“没收”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说税收是国家“没收”而来的吧?

    …………

    第二,关于民法有无“强制性”的问题,“也谈”的看法是,法的强制性“是从法理上讲的,并不意味着各门法的特征都是强制性的,像民法的特征,我就没见过哪个教材上讲它的特征是强制性”。以我十分有限的法学知识,感觉这个观点尚缺乏说服力,至少我们不能反过来说,法理学中对法的特征的归纳不适用于民法。

    法理学主要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基本法律原则、概念和制度运行机制的学问,也就是说,它应该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做一种横断面的考察。如果理解没有错误,这里面应当包括民法。民法也是用来调整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一种必须遵行的规则,在这一点上,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应当没有根本的区别。换句话说,如果与法律无关,仅属于道德规范,就不需要法律的调整了。

    …………

    税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特征,但必须明确,这种权力不能理解为赤裸裸的暴力强迫的属性,还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国家运用强制力来强迫人们纳税,必须具有正当与合法的基础。首先,税法来源于《宪法》,从根本上说,来源于全体纳税人的集体授权,这当然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议会表决的形式来进行的;其次,税法来源于国家理性和国家存在的依据。例如,国家征税不得为非,不得横征暴敛,不得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法定的利益,等等,这是税收合法性的前提条件。

    第三,对税收“固定性”问题,我没有更多要解释的,这也是个“前提条件”的问题。如果税外各种名目的征费本身就是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那么,它们恰恰是不能“固定”的,或者说,是纳税人应当“违反”的。因为把这些的“税收”固定下来,任何人都很容易预见到它的后果是什么。当一个政府的税收行为还不透明的时候,当纳税主要还是公民单方面义务的时候,当纳税人还难以行使政府用税监督权的时候,当税收制度的设置还是政府“自说自话”、自定章程的时候,我反对把那些制度之外的收费“固定”下来的任何企图,反对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甚至反对新增任何税收,不管经济学家们鼓吹得多么天花乱坠,都反对。

    …………

    程强先生说:“在当下,更好地解决税收问题的责任仍然在政府,李教授的文章与其说是写给纳税人的,不如说是写给政府的。”诚如先生所言,现实的中国,无论纳税人意识的形成(这不能认为是纳税人自己的事情)还是现代税制的构建,最大的障碍其实都不在民间,而是在政府自己。程强,知音也。

回目录

>> 发表你的看法

* 主题:
* 大名:
 电邮:

如果有人回复我的问题,请发信给我。
请记录我的个人信息


表情:
随便说说啦随便说 我来回答你。回答
坚决同意!同意! 反对反对!反对!

* 请 写 上 您 的 留 言:

  

[ 发 表 ] [ 预 览 ] [ 重 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