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屋》二〇〇七年第五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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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矛”与“盾” ? 田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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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此文系香港中文大学田雷博士的大作。在他看来,宪法既是一枚盾牌,守护着我们的身体、财产和自由,同时又是一柄长矛,可作为我们挑战陈规陋习,进一步为权利而斗争的武器。“盾”与“矛”的统一,方构成完整的“宪政叙事”。
内容摘要(全文约4.9千字): ………… 宪政的盾牌理念虽然来自西方,但却与国人的历史记忆和现实处境发生了巧妙的暗合。当我们不再痴迷于建构一个人间天堂后,当我们还对无序和暴力的群众运动心有余悸,当我们还是面对着一个庞大的国家机器时,宪政的盾牌理念自然是“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如何控制国家,如何限制政府?人们在追问这些问题的时候发现了宪政这个答案。宪政可以在国家权力和公民私域之间划出了一道界线,一道无论国王还是人民都无法踏过的界线。著名宪法学家韩大元教授在近期的讲座中就曾指出,革命的价值和宪法的价值本质上是冲突的,宪法的价值与存在意义就是要制约革命、防止革命。本文自然无意去质疑这种盾牌式的宪政观。人类数千年的政治历史早已表明国家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经常构成对公民权利的潜在威胁。因此,如何驯服国家权力是我们都需要面临的问题。本文所要探寻的是盾牌叙事的完整性。正如前文中关于盾牌隐喻的两个故事,在尤利西斯自己缚住自己的手脚后,他固然已经没有能力去做坏事,但也失去了做好事的能力。至于那鼓舞人心的“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我们忘记了追问,国王可以随意踏入百姓家园固然是不可取的,但百姓只能拥有无法遮风避雨的房子也未必是一个理想的社会。 要想建构一个理想的社会,我们需要一个完整的宪政叙事:宪政不仅要去被动地预防政府做坏事,还要主动地引导政府去做好事。宪政不仅是一面盾牌,还应该是一把长矛。长矛的隐喻意味着宪政不是守成的。宪政不应总是像盾牌那样往后看,以所谓的传统去抵制民主社会中的变革。正如美国宪法史上著名的洛克纳时代,在社会经济条件的转变使得契约自由只能成为雇主剥削雇工的自由后,法院还以契约自由的宪法传统去否决民主决议的劳工立法。宪法的防御功能虽然必要,但却不能走到固守现状和反对变革的地步。我们经常习惯性地把社会现状看作是“自然的”,再以这种“自然”的权利与财富分配去批判试图改革现状的举措。宪政的盾牌观在很多时候沦为反对改革的一种修辞,这无疑是对宪政的误解,也使得人们对宪政的态度发生了根本上的分歧。左派开始认为宪政不过是精英阶层试图驯服民主的政治伎俩,右派则主张宪政是建设一个自由社会的必由之路。但这种分歧显然不必存在,因为完整的宪政叙事不仅需要强调宪法的盾牌功能,还应该凸现宪法的长矛功能。 ………… |